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机械与电气工程学院 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

作者:时间:2020-05-21点击数:

机械与电气工程学院

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
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建设,完善工作机制和运行机制,提高学院决策的规范化、民主化、科学化水平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》等有关规定,结合我院实际,特制定本制度。

第二条 学院执行党政共同负责的领导体制。学院党组织围绕中心工作,负责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建设,与行政共同决定学院重要事项、共同负责落实各项工作、同步接受工作考核、协同推进事业发展。

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管理决策的基本形式,承担学院重要事项通报、研究、审议和决策的职能。

第四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,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制度。凡属重大事项都要按照“集体领导、民主集中、个别酝酿、会议决定”的原则,通过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。

第五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负责人,全面负责学院教学工作、学科建设、科学研究、社会服务等行政管理工作。学院党总支书记主要负责学院党的建设、队伍建设、思想政治教育等工作,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。学院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党政主要负责人在工作中应经常沟通,相互支持、形成合力,对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,以及党组织和行政会议决定的工作任务,要切实做到分工明确、责任到人、确保落实。

第二章 主要议事内容

第六条 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:

(一)学习传达党和政府的重大方针、政策,制定学院总体发展规划、学科专业发展方案、重要规章制度及年度工作计划。

(二)根据学校下达的目标任务,讨论学院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及阶段性工作。

(三)讨论教学科研(包括教学团队、科研平台与创新团队建设等)、师资队伍建设、专业设置与调整等涉及学院建设与发展的重要事项。

(四)研究制定学院年度经费预算及大宗经费使用方案。

(五)研究决定学院教师业务骨干培养、教职工业绩等级评定与奖惩等。

(六)研究讨论学院内设机构、岗位的设置、调整等重要事项;

(七)学院稳定安全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处置;

(八)讨论学生的评优、奖励、处分、休学、留级、退学等,提出建议。

(九)讨论提请学校决定的重要议题。

(十)需要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。

第七条 有关党的建设,包括换届选举、党员队伍建设、党员教育等工作,由学院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;涉及办学方向、教师队伍建设、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,应由党组织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。

第三章 议事规则与纪律

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应当制度化、规范化。一般每周召开一次,必要时可随时召开。

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一般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组成(正、副院长,正、副书记,院长助理),学院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,并做好会议记录。需要列席会议人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议题需要研究确定。

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,在充分酝酿沟通的基础上协商确定。其他会议成员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问题,可根据工作分工,事先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,由双方协商后确定。

第十一条 凡未经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共同研究协商确定,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而要临时动议的议题,一般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议程。

第十二条 根据议题内容,涉及党的建设的议题,由学院党组织书记主持;涉及行政工作的议题,由院长主持会议。

第十三条 确定的议题及需要讨论的材料,原则上要提前通知参会人员,以便提前做好议事准备。

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召开时,会议成员一般不能请假,确实因故不能出席时,须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。出席党政联席会议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。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成员同意。缺席者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,可在会前提出或书面表达。会后,主持人应及时向缺席成员通报有关情况和决定。

第十五条 要健全党政工作协调机制,学院(部)党政班子成员之间,特别是党政正职之间要建立沟通交流制度,涉及人事、经费以及单位发展等重大问题决策前,要认真调查研究,听取各方面意见,会前党政主要领导要充分进行沟通酝酿,达成一致。对分歧较大的议题,不得上会讨论表决,要进一步调研,待充分交换意见形成共识后再上会讨论。

第十六条 为了提高决策的科学性,要建立学院民主决策机制,充分尊重、发挥全体教职工的监督、审议等作用。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等重要议题前,应广泛听取和征询教职工的意见建议。

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坚持一事一议的原则。提请审议的议题,一般先由提出议题的人员就议题进行说明。提出议题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,掌握并研究有关政策和上级指示精神,提出解决所议事项的建设性意见和方案,供会议讨论和决策参考。与会者在讨论议题时要充分讨论,表决事项时要有明确态度。

第十八条 与会人员对某个议题意见分歧较大时,可暂缓作出决定,待进一步调研、论证和充分交换意见后,适时再议。

第十九条 对少数成员的不同意见,应认真加以考虑,但经党政联席会议形成的决定、决议,个人应坚决服从执行。个人如有不同意见,可以保留,或向上级组织反映,但行动上必须顾全大局,认真执行会议决定,并应当以会议的决定或意见对外表态。

第二十条 要维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。会议形成的决定、决议,学院党政领导要带头执行,并根据分工,督促有关人员认真组织落实,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。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。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做好指导、督办、协调工作。

在执行决定或决议的过程中,如出现新问题需改变原决定时,应及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复议。

第二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,应视需要适时向有关人员传达或通报。会议要求保密或暂缓公布的研究决定,与会人员不得擅自外传会议讨论情况。

第二十二条 学院办公室主任负责会务工作,并做好会议记录。会议作出的决定和决议要及时整理形成会议纪要,由党政主要负责人会签后存档备查。

第二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实行回避制度,凡涉及与会成员及其亲属的内容时,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。

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

第二十四条 学院党总支加强对本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实施情况的总结和自查。要将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情况作为学院领导班子年终述职测评、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、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。

第五章 附 则

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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